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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刻制防伪印章审批备案工作流程
(一)需刻制或更换印章的用户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及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审批民警审核同意,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印章刻制信息,进行审批备案手续,每一枚印章需对应扫描一张统一印制的《印章审批入网卡》。审核未通过的,需当场告知理由。
(三)审核同意后,审批民警打印《印章审批备案回执》(系统生成,一式两份),由申办人现场签字予以确认后,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印章刻制审批备案信息。审批民警应将《印章审批备案回执》(两份)及已经扫描入网的《印章审批入网卡》交给申办人,完成审批程序。审批民警必须保存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四)申办人持《印章审批备案回执》(两份)及《印章审批入网卡》到印章刻制企业办理刻制业务。
(五)审批民警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应当场办结。因故不能当场办结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六)待刻制企业将成品公章信息上传后,由系统自动完成电子备案,在公章档案上加盖印模完成纸质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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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工作流程
(一)公章刻制企业依据申办人递交的《印章审批备案回执》,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已备案的印章刻制信息,刻制公章。
(二)刻制完成的成品公章,须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印章档案》(系统打印)上加盖印模,并通过扫描仪扫描印模图像,上传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同时激活成品印章芯片。
(三)办理更换公章业务的单位应在领取新公章时,上缴旧公章,当场予以销毁,并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印章缴销证明。
(四)公章刻制企业应妥善保管《印章审批备案回执》,按月统一交原审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存档。